路面湿滑 道路狭窄,车辆陷入危险境地,他人出于“好意”帮忙移车,结果车辆翻入菜地,保险公司一查,移车者竟然没有驾驶证拒绝理赔,那损失该谁来承担?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2月1日17时左右,崔某的父亲驾驶崔某的小车,搭乘崔某及崔某的母亲,从鹤岭镇往响水乡亲戚刘某家吃生日饭。当车辆行驶至距离目的地不到100米处时,因路面湿滑,车辆陷入危险境地。车上人员下车后,刘某家的客人小龙前来帮忙查看情况,小龙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启动小车,导致车辆翻入菜地。
崔某立即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达现场后,要求小龙提供驾驶证,而小龙无法提供,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无证驾驶为由拒赔。
经评估,崔某因车辆维修费、评估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等合计损失46415元。崔某与小龙就赔偿数额不能协商一致,遂将小龙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主要焦点为:当事人双方责任划分如何认定的问题。在本案中,被告小龙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启动原告崔某的小车,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入菜地引发事故,法院酌定被告小龙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崔某对其所有的车辆具有管理义务,该车已陷入险境,应当由具有驾驶资质的驾驶员进行操作,原告未审查被告驾驶资质,也未阻止被告操作其车辆,在本次事故中疏于管理,法院酌定原告崔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综上,被告小龙与原告崔某在本案中责任划分认定为70%︰30%。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415元,根据责任比例划分,法院判决被告小龙赔偿原告崔某32490.5元(46415元×70%),原告崔某自负13924.5元(46415元×30%)。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必须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无证驾驶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无法通过保险分担责任。本案中,小龙虽主观上是想帮助他人驾驶车辆脱离险境,但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技术不熟练、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入菜地受损。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本案中小龙需要赔偿崔某的车辆损失。崔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车辆具有管理义务,该车已陷入险境,应当由具有驾驶资质的驾驶员进行操作,崔某未审查李某的驾驶资质,也未阻止李某操作其车辆,在本次事故中疏于管理,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要切实履行对车辆的管理义务,尤其是在车辆处于危险状态或特殊情况下,必须确保车辆由具有合法驾驶资质的人员操作,或者联系保险公司请专业人员前来处理。同时,也提醒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切勿擅自驾驶机动车,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面临法律责任,还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堆放在铁路桥下的珍贵乌木突发火灾,192万元几乎付之一炬,货主李某某将高空作业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业主单位、总承包单位等六主体诉至法院,侵权责任由谁承担?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施工方某工程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某自担40%的损失。
2018年5月6日,李某某从案外人杜某某处购买重达32吨的45m³乌木(樟树阴沉木),售价192万元,双方签订了《木材销售合同》,将木材运输至岳阳某铁路桥下。2018年12月下旬,消防大队接到群众举报,铁路桥下的原木堆垛发生火灾。据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火灾过火面积约20㎡,烧毁原木若干,由周围群众自行扑灭。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18年12月8日,起火部位为铁路桥南侧桥下木材堆垛,起火原因为电焊焊渣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
2019年8月,某工程公司向李某某发出《关于立即移出施工红线内堆放木头的函》,称李某某擅自堆放在案涉桥墩施工红线内的木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已多次要求李某某移出施工红线范围。李某某称其在接到通知的两三天后,就将剩余木材移至他处存放,木材因过火已没有用了。
2019年10月,湖南省收藏协会经该法院委托,对涉案现场木材进行鉴定,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现场残存12根木材,多处烧毁灰堆痕迹,残存12根木材为樟树阴沉木,残留体积为14.28m³,市场参考价71.4万元,根据《木材销售合同》立方数,可参照剩余残存木材5万元/m³计算。李某某支付了鉴定费5.2万元。法院向该协会调查确定,71.4万元系现场残留12根樟树阴沉木当时的市场价值。
该案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李某某先后2次起诉、2次撤回起诉,并于2023年9月再次起诉。
庭审中,李某某称其在涉案桥墩附近30米左右有一栋房子,需要将木材在地坪上加工,就堆放在桥墩下,没有做防护措施。事发时桥面铺了桥梁,正在两侧焊接铁板和金属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李某某是否为适格原告;二是某工程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三是案涉木材的价值认定问题。
关于李某某是否为适格原告,关键在于李某某是否为案涉木材的所有权人或对案涉木材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结合案涉《木材销售合同》、火灾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李某某是从案外人杜某某处购得阴沉木,国家并未禁止樟树阴沉木交易,且该部分阴沉木已流通进入市场,买卖双方均无争议。李某某并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阴沉木,即便按被告主张李某某购买所得涉案木材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其对获取的阴沉木在占有期间依旧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故现涉案木材因他人侵权而遭毁损,李某某依法享有主张赔偿的权利,即原告主体地位适格。
关于某工程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结合涉案现场照片、火灾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对多名证人的调查笔录、现场指认等证据,涉案木材起火完全可能是某工程公司在涉案桥墩进行桥面施工电焊作业时,焊渣坠落至木材表面所致,该公司抗辩有其他引起火灾的可能,但未提交相应证据,遂不予采纳,该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涉案桥墩周围属蒙华铁路施工场地,李某某将木材堆放在此处属于不当,对损害发生亦有过失,依法可减轻侵权方的责任。
关于案涉木材的价值认定问题。因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其实际堆放在涉案桥墩外且遭烧毁木材的数量、种类和体积,湖南省收藏协会经法院委托仅对现场残余的12根木材作出了鉴定,对已毁损的木材数量无法统计、种类无法分析。法院综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木材起火持续近半个月的描述、案涉《木材销售合同》、律师调查笔录中对木材运输情况的陈述、对杜某某的询问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李某某购买近45m³阴沉木堆放在涉案桥墩并遭损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该事实存在。参照合同中的价格,酌情确定原有木材价值为192万元,因现场木材残余价值为71.4万元,故认定李某某损失为120.6万元。
法院综合全案确定由被告某工程公司承担60%的责任,原告李某某自负40%的责任,鉴定费由侵权一方负担。一审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向原告李某某赔偿损失723600元,并负担鉴定费52000元。
原、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自动履行。
法官说法
樟树阴沉木作为具有特殊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随着其交易案件的增多,当涉及私人买卖时,个人是否拥有相关权利需结合物权取得方式、市场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李某某通过合法交易取得阴沉木并实际占有,基于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其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管理权能,某工程公司因其施工行为导致木材损毁,依法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该案处理为涉阴沉木买卖纠纷提供指引,有利于维护阴沉木交易市场的稳定和有序,保障市场正常运行。
“为了这八万多块钱,我是吃不好睡不好,钱一刻要不回来,我就一直处在煎熬之中,真的太谢谢你们了,钱拿到手的那一刻,我才觉得往后的生活又有奔头了!”
近日,拿到全部执行款的申请执行人将一面印有“雷霆执行追欠款 公正司法暖民心”字样的锦旗,送到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盘张玄哲手中,对他们秉公执法、一心为民的作风表示由衷的感谢。
案件回顾
2014年12月13日,李某(甲方转让方)与何某等人(乙方购买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某处安置地门面转让给乙方,唐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字。2015年7月7日,被告何某(甲方转让方)与原告屈某(乙方购买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当日,屈某付给何某土地款80000元,并在涉案土地上修建地基花费9000元。后因涉案土地为案外人杨某使用,土地所有者为冷水滩区某村农民集体,被集体收回,导致涉案土地上不能建房。2021年12月19日被告唐某向屈某出具借条,并向其微信转账10000元。其余款经屈某多次催收未果,酿成纠纷。冷水滩法院在2023年1月16日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两被告返还原告70000元及利息;被告何某赔偿原告损失9000元。
但判决生效后,被告等人仍旧没有履行判决结果,申请执行人屈某向冷水滩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在执行过程中,两名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工作,执行干警便将两人带回冷水滩法院开展工作。来到法院,执行干警反复做两人的思想工作,向其阐明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也许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两人服软了,随即筹钱还款。时隔不久,被执行人如约拿来钱款,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当下,网络已深度融入日常生活,成为大众表达观点、交流思想的关键阵地。但网络绝非毫无规则的“自由之地”,每句话都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近日,某豆网用户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宣判,用生动的现实案例,让大家重新审视网络言论的边界。
案件回顾:一场综艺分析引发的“网络骂战”
2024年1月,原告李某在某豆网小组发布一篇深度剖析综艺《换乘恋爱》角色关系的帖子——《女三才是真正XX》。帖子发布后,迅速引发热议。随后,用户“当麻XX”在同小组发帖《真实的XXvs自我意识过剩患者塑造的XX》,引用李某的评论内容并进行逐条反驳,多名用户(如“听不懂XX”“BalanceXX”等)纷纷涌入评论区,称李某的分析“胡言乱语”“自我意识过剩”“建议看心理医生”,甚至曝光李某的社交账号信息。
李某认为这些言论已构成侮辱、诽谤,严重侵犯其名誉权,于是向某豆网平台投诉要求封号。平台以“无法关联投诉人身份与侵权内容”驳回,相关帖子已被用户自行删除。李某因此起诉平台,要求披露涉事用户信息并索赔3.2万元。
法院审理:信息披露获支持,赔偿诉求遭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及案件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某豆网用户“当麻XX”、“听不懂XX”等发布的帖子或评论涉嫌侵害李某名誉权,李某有权知晓上述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主张权利,对原告李某请求提供上述用户的注册信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网络用户侵权时,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处理。某豆网在接到李某投诉后,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及时向原告告知处理结果及理由,已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涉案言论多为节目观点的交流碰撞,李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身因涉案言论使得社会评价降低。李某请求某豆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外,李某主张的医疗费、公证费等,因某豆网非侵权主体,且李某未证明某豆网存在应知侵权而未采取措施的行为,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网络时代需守住法律与道德“双底线”
1.严守网络言论边界: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在表达时需尊重他人名誉权,不触碰曝光隐私的红线,应理性表达观点,避免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言辞,否则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明确平台责任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高效的投诉机制,及时处理侵权内容。针对“饭圈谩骂”“人身攻击"等高频侵权类型,可建立关键词库,提高处理效率。
3.注重维权证据留存:遭遇网络侵权时,当事人应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如截图、录屏、公证等,并提交关联材料,方便平台及司法机关核实处理。
网络空间不是“情绪垃圾场”,理性讨论、尊重他人,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底线。此案不仅警示广大用户“匿名发言也不能肆意妄为”,也提醒网络平台“守好自己的责任田”,更为遭遇网络侵权的受害人指明了清晰的维权路径。
(注:文中涉及用户名、节目名均为化名,判决细节已作简化。)
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雁峰区人民法院将开展系列知识产权普法案例,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在虚拟的网络游戏的世界里,游戏地图的创作凝聚着创作者的独特心血。当这些精心打造的游戏地图遭遇未经授权的售卖,创作者该如何保障自身权利呢?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元梦之星》是一款备受欢迎的多人在线派对类手机端网络游戏,玩家可使用元梦之星编辑器自主设计、制作、上传并销售游戏地图,这一功能不仅激发了玩家的创造力,也为游戏增添了更多的趣味性和互动性。
2023年,某网络工作室为了拓展游戏地图业务,先后与多名游戏设计师签订了《委托创作合同》,明确约定设计师制作的《元梦之星》游戏家园和地图图纸的著作权归该网络工作室所有。同时,合同还规定签约后设计师的游戏账号由网络工作室管理,若出现版权泄露,网络工作室有权追究责任。
2024年6月,该网络工作室发现陈某在闲鱼平台宣传并擅自销售由其签约设计师创作的《元梦之星》游戏地图和家园图纸,且售价远低于工作室在游戏中的定价。为维护自身权益,网络工作室迅速采取行动,向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整个侵权过程进行了公证,确保侵权行为的证据得以固定。经仔细比对,涉案闲鱼店铺销售的游戏地图与网络工作室享有著作权的20款游戏地图在组成元素、色彩、构图场景等方面均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闲鱼店铺由陈某开设,近三年与涉案20款游戏地图相关商品的实际销售额达到了10000元。
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地图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某网络工作室通过与设计师签订合同,依法享有涉案游戏地图的著作权,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陈某未经授权许可,在闲鱼店铺销售涉案游戏地图,侵犯了某网络工作室的著作权。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及知名度、独创性、陈某的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侵权销售金额等因素,酌情确定陈某赔偿某网络工作室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其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法定范围内确定赔偿金额,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的严谨审查和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网络游戏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也提醒广大游戏创作者和相关从业者,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固定和维护自身的创作成果;同时警示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