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闻夕felicity (此时正是修行时)
读过 华北村治
然而,乡地不只是一个国家代理人。他同时也为村民服务,并且在县衙门面前代表其所在村落。这在征收田赋的各项活动中表现得特别明显。与正规的税收体制下村民们亲赴县衙自封投柜不同,在征税的时候,获鹿县及邻县一个共同的做法,是由乡地用村中公款或自行借贷先为村社成员垫缴赋银,然后再向每个花户收回垫款。乡民们也乐享其成,因为乡地的集体纳税与他们单个纳税相比,既节省了时间,又避免了个人纳税的旅差费。而且,它也排斥了官方税制下督催赋税的蠹役对地方村社的入侵,并防止经征人员借机向纳税人敲诈勒索,而这种情况在华北其他地方并不鲜见。 引自 导论 获鹿县级以下的治理的显著特点,就是各种各样的村社成员间的合作性安排。理解地方治理中合作盛行的关键,在于这样的事实,即这里大多数村落是自耕农占优势的、凝聚力很强的社群。由于生态环境稳定,没有频仍的自然灾害,背井离乡的村民很少。乡民们在长时间中形成了紧密的血缘网络和强烈的社群认同感。在村规和共同准则的支撑之下,村民们在惠及所有成员的村社事务中互相合作。这种合作当然不只限于获鹿县的乡村和冀中南的其他县。类似的合作也存在于其他地区,如长江下游、东南沿海具有相似的生态条件、财产关系和社会网络的一些地方。 引自 导论 整个帝制时期,在统治精英中间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那就是衙门吏役参与地方事务,必然会导致不端行为。因为这些自私自利、薪水较低的吏役往往会从事不法勾当,牺牲地方民众的利益以自肥。如果让村社自己承担这些职责的话,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为这些村庄代理人往往受社群监督;即使他们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也会在社群内部得以解决。因此,历代统治者均乐意减少对地方治理的行政干预,并且鼓励村民们通过自愿合作完成对国家的应尽义务。只要地方村社的非正式制度在满足国家的征税和地方治安方面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国家也不愿意把它的统治势力延伸到县级以下;相反,它允许地方村社及其代理人承担政府管理职责。获鹿乡村的各种互助性安排,与国家所提倡的自愿合作的限度正相契合。 在这项研究中,我使用“实体治理”这一术语来刻画乡村治理中国家的不干预、放任主义导向和县级以下地方行政中非正式做法的流行。这个术语强调政府目标与地方非官方制度安排的融合,并以此与长期盛行于县级以上的正式的、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区别开来。与正规化的行政体制对非正式因素和非标准做法不切实际的排斥有所不同,实体治理是指这样一个领域:在这里,国家和社群共同参与,官方职能与地方制度安排交织在一起。①在此一领域内,国家的首要目标是在不危及地方稳定的前提下,确保社会治安的维持和国家的财政需求得以满足。只要能够满足这些要求,国家并无必要去干涉地方治理的运作。相反,为达此目的,在地方的内生性制度不危及国家利益的时候,国家向地方社群开放这一领域并鼓励它们参与。同样,地方社会也发现,这种互相合作的自治制度对它也有益处,因为可以用来与官府打交道,并且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的有害侵入。因此,我们发现国家和乡村社会双方的利益在“实体治理”方面出现一定程度的耦合。然而,这个领域有别于各种地方管理中的非法做法,这些做法蚕食了国家的特权,因此遭到官方永无休止的攻击和限制;它也有别于各种形式的地方“自主”,这些“自主”把国家的影响排除于社群之外。 引自 导论 明显:互惠和生存权。获鹿县大多数村规规定,乡地有为其乡亲代垫税银的义务;作为回报,村民们必须在指定时日内向乡地偿还其应纳之税款。同样地,根据村规,乡地承担所有与缴税有关的费用,村民则须请乡地做中抽佣来作为补偿。在大多数社群,乡规亦将充任乡地和个人土地数量及赋税额联系起来。拥有的土地数量越多,担任乡地的年数就越多。拥有土地数量低于担任一年乡地所需最低田亩的花户,则可免除这种责任。很明显,这是因为他们无法提供履行乡地职责所需费用。这种安排使我们想起斯科特在对东南亚的农民社会进行剖析时使用的“生存伦理”一词。根据此一伦理,只要在村民掌控的资源所许可的范围内,所有村民都有权要求确保最低的生存条件。作为一个道义准则,它使农民们能够创造和维持一种惯例。这种惯例可确保最贫困的农民通过对境况较好的农民的某种需索而渡过危机。斯科特认为,在经济危机期间,这种生存的权利使产品得以重新分配,因而起到“缓冲器”的作 用(Scott,1976:40—41)。 引自 导论 近来有关20世纪早期中国乡村国家政权建设的研究,识别出三种政治变迁模式。第一种强调由于国家渗透的压力加大,传统村社趋于解体,其最明显的表征是那些曾为地方利益代言的精英分子退出了乡村政权。当赋税负担增加以后,这些乡村领袖不愿冒着与乡民们疏远的风险,从事出力不讨好的收税职责,许多人因此辞职,从而留下权力真空,让“村棍”“恶霸”之流来填补。据称,此一现象在1920及1930年代的华北地区变得相当普遍(P. Huang, 1985:264—274,289—291;Duara,1988:159—160,181,252)。然而,传统的乡村领导阶层的瓦解,主要发生在易遭天灾、社群关系脆弱的地区。在凝聚力较强、血缘组织稳固、精英领导得力的乡村,一种村社“封闭”模式占据优势。为了抵制官僚体系的入侵和急剧增加的田赋负担,这些地方精英把村社组织成“村社联合阵线”(P.Huang,1985:259—264)。在国家和乡村的紧张关系加剧之时,他们率领乡民武装抵抗官府。这种抵抗时常导致整个村庄的参与(参见 Perry,1980:163—207;Prazniak,1999:45—91)。 上述两种观点均突出了20世纪早期国家政权建设的失败及其对农村的破坏性影响。第三种观点有所不同,它强调国家控制农村政治经济活动的能力在日益增长。彭慕兰对河北、河南、山东交界地带的研究,把政府描绘成不仅是“一个较为成功的榨取者”,而且是“较为成功的赐予者”,因为它能够提供和改善乡村社会的治安、公共卫生和其他关键性的服务;因此,作为这些地方国家政权建设的结果,国家和社会双方的力量都得到加强(Pomeranz, 1993:272)。曼素恩对20世纪早期厘金征收中的包收制的研究,则注意到在国家政权建设中国家和社会互相妥协的诸侧面。她不愿把这些税收中的牟利行为视为国家势力无力渗入农村的迹象,而是将其视作“有用的妥协”,认为有助于国家政权建设,这在所有社会的历史上均是如此;对中国现代国家的建设者而言,这是“通往成功之路的必要步骤”。总之,此一路径的支持者认为,与欧洲近代早期的国家政权建设相比,20世纪早期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是一个成功的过程(S.Mann,1987:6)。 引自 导论 必须承认,20世纪早期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在不同的地区,因生态和社会环境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上述三种形式的国家—乡村关系都有可能在条件不同的地区同时存在。然而,这些趋势究竟怎样影响权力机构的日常运作和民众对地方领导层的感观,以往的研究并未予以阐明。而且,尽管近年来对华北乡村的研究讨论了新设行政机关的运作及其弊病,以及民众对内政不修和外部入侵的抗议,大多数著述仍把注意力要么集中于晚清“新政”的实施,要么集中于国民党时期国家权力渗透的加剧,几乎没有学者去关注1912至1927年间的乡村政治变迁。对此一时期中国政治的主流认识,仍然停留在军阀统治下政治分裂、官员腐败、社会混乱的陈旧印象上。仅就军阀之间的政治军事争夺而言,这种印象大致是正确的。然而,一旦我们把注意力由显而易见的全国性现象转向地方政治的实际运行时,一个不同于以往的、显示着种种有意义且非同寻常的变迁的图景,就会浮出水面。因此,我对1900年以后乡村政治的考察,集中于民国早期及其不同于国民党时期之处,以突显20世纪早期乡村领导层的连续性和变化。 引自 导论 然而,自从1928年国民党政权采取果断措施去削弱城镇精英的势力,并将正规官僚体制扩展到县级以下之后,上述状况便日渐减弱。新政权不仅解散了县议(参)事会这个城镇精英盘踞的大本营,而且设立了须经正规选举产生,并更加直接地对县长负责的乡政权和区公所。此外,新政权还采取激进措施,更新税收制度,从非官方代理人那里收回钱粮催收、税册更新、地契写立和调查的权力,并把它们交给新设立的区级行政机关。这些步骤意味着,国家正在逐步摆脱依赖地方非官方人员的传统管理方法。因此,从1937年前获鹿乡村的一系列国家政权建设步骤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国家加强对地方社会控制的同时,地方行政的正规化也导致了乡村精英领导地位的加强。 引自 导论 地方行政的现代化不仅带来地方领导阶层和乡村—国家关系的显著发展,而且使乡民认知日益变化的权力结构和表达自身利益的方式出现微妙而有意义的变化。例如,晚清民国时期,村级政权和初级学堂的设立,与有关“自治”的全国性话语的渗透相伴而来。新的话语强调,国家目标优先于村社及个人的目标,“现代的”全国性制度凌驾于传统地方制度之上,基于正规、法定原则的合法性取代基于非正式的道义准则的合法性。 乡村精英们欣然接受了外加制度,并视之为自肥的机会;他们热情地模仿、借用官方话语的新词语,从而为自己与官府之间的交流及他们彼此之间的言谈,披上时髦的外衣。因此,我们从有关乡村职位的纠纷中发现,过去那种依靠个人资历和名声出任村社领袖,并且对村内所有事务,事无巨细都要加以干涉的旧观念,逐渐让位于一个新的假设,即村庄领导职位应基于合法的正式选举、不同职位有不同分工的原则,并且有一定的年龄和学历要求。精英们还普遍接受了国家提倡的一些新观念。例如他们相信,新式学堂不仅在消除文盲方面比私塾更“科学”,而且是一个培养现代国民、使中华民族在帝国主义侵略威胁下免于亡国灭种的关键手段。就此而言,国家政权建设不仅意味着以正式的全国性制度取代非正式的地方性制度,而且是全国性政治话语确立其在地方公开争论中的支配地位的过程。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20世纪早期外来观念代替和战胜了乡民们的传统信仰。恰恰相反,村民们常常从自身的价值观念出发,回应新制度的实施。当村正和学董们有可能利用外部话语来遮掩、辩护其自私自利的行为时,普通村民也通过自己熟悉的各种方式,表达他们的愤怒和不满,包括窃窃私语、暗中诅咒、传播流言,甚或公开报复。“隐藏的文本”,也就是“出现在‘幕后’的、使当权者无法直接观察的话语”(Scott,1990:4),它们对理解农民对国家渗透的反应同样重要。 引自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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