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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主張儒學義的「權」、「通」乃是一種把握「一」而能「應變」得宜的能力。 引自第12页 这种应变得宜的能力投射到宪法诠释上,可以参见 《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548479/)、 《积极自由》(http://book.douban.com/subject/6798843/)、 《看不见的宪法》(http://book.douban.com/subject/7056739/) 同人于野关于 tradeoff 的这篇文章也值得一读 http://www.geekonomics10000.com/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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