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拆解技术的逻辑
另一条书评已将本书总结语提示的重点内容摘录完毕,此处不赘,另外提供一些想法与诸位讨论。
(一)对本书作为⎡教科书⎦的评价
作为论文集,无疑是研究生读物,在体系框架的建构上没有很大助益,对创新金融工具的类型介绍也有限。但,本书提供了很好的分析进路,从民商法视角对金融工具的各方当事人和法律关系进行拆解和还原,从具体的权利安排来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利益平衡,提供了传统金融监管的功能主义以外的视角。
在传统法学教科书都有的对历史的展示与解读之外,进一步解释了在不同阶段介入金融制度构建,会对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理解产生的影响,点明一些理所当然——例如证券持有结构,例如信托——当然还是有纯粹为了介绍而介绍的部分,例如MERS.
(二)对本书作为⎡金融商法专著⎦的评价
本书对提及的金融工具和案例,作了非常详尽的、法律层面的介绍,知识、技术和理念上都有很多收获。以本书用专章讲述海升-大摩案的管辖权异议为例,对法官从意思表示出发,分析出专属管辖权约定是赋权而非义务,并进一步指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的裁判思路,作了完整展示。确实精彩。
也有很多“微言大义,但不懂大义在哪”的部分,我愿称之为无用之用,为法学生提供一种共鸣和概念抓手的爽感——例如,展示了金融工具从合同到证券的一种进化/异化;证券托管结构下,投资人的共同共有关系。
对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平衡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本书似乎也可以提供一个思路,民商法能否为金融监管提供更精细的工具,例如在事前/系统性风险的压力产生以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安排权衡,对交易进行监管?——鉴于本书对监管没能教会法院的隐藏批评以及长期以来的实践所见,笔者对司法充满同情,在监管没有打开来自司法的意见通道之前,请监管者先行定性。
(三)一些其他零散的念头
1. 读书时很难不起愤怒。之前觉得金融行业的“恶”不过是“不事农耕”,现在突然理解了更深层次的——是在引诱人的贪婪。交易对手方的愚蠢和信息不充分,能够正当化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优势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交易安排吗?常常批判父爱主义,但是对孩子的行为不应该有管制吗?
2. 读到KIKO案的情势变更原则又想到江歌案。其一,疑难的民事案件,社会道德大差不差,总能提供一座天平,谁对谁错,总能下个判断。商事案件,尤其是金融案件,当交易双方暴露在相同的市场风险之下,——于是回到最原始的“有约必守”,在这个层面实现和民事案件的统一,在合同有效的坚持下,替换成另一个定损难题,逃避一些舆论压力,也给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方案创造空间。其二,法规范语义不足以支撑如今的实践,于是弃用公平责任和紧急避险;于是指责情势变更。
3. 随读随起的疑问总是能在后文看到呼应或者回答,感到太阳下无新事,某种程度上,也还是有点great thinks alike的窃喜。
4. 如何发现作者累了:highlight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点在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分离之后,大篇幅讨论了关于委托人财产和信托财产的分离以及登记对信托成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