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氏父子的「版權」問題
劉盼遂在〈高郵王氏父子著述考‧經義述聞〉下,有這麼一段話:
王靜安師云:在津沽曾見石渠先生手稿一篇,訂正《日知錄》之誤,原稿為「念孫案」,塗改為「家大人曰」。盼遂案:據此事知《經義述聞》中之凡有「家大人曰」者,皆石渠札記原稿,非經伯申融會疏記者也。石渠有與宋小城書云:「念孫於公餘之暇,惟耽小學,《經義述聞》而外,擬作《讀書雜記》一書。」此《經義述聞》為石渠所著,伯申則略入己說而名為己作之切證也。……數年前上虞羅氏得王氏稿本七十餘冊,為書凡數十種,皆石渠手稿,伯申則寸幅無聞。靜安師誥盼遂云:「伯申之才作〈太歲考〉、《經義述聞‧通說》為宜,謹嚴精覈者恐非所任。」……石渠先生成《廣雅疏證》第一卷時,伯申年纔二十二,從事舉業,而書中已屢引其說。……去歲傅氏斯年收得王懷祖〈呂氏春秋雜志稿本〉,以較《讀書雜志》,則凡引之說者,皆為念孫案也。
我們在前面討論王氏父子手稿的刊佈與流傳時,還引到劉盼遂的一個說法:
校讀〈呂氏春秋稿本〉,條數較今多數倍,藏聊城傅氏。許駿齋全收入所著《呂氏春秋集解》。
按許駿齋所著為《呂氏春秋集釋》,非「集解」,此不必論。但劉氏的說法,則頗值得玩味。
王靜安所謂將「念孫案」,塗改為「家大人曰」,我們在前文〈地從也聲〉時已加以證實。但王引之這樣塗改,也許別有用途,或如我們讀書作卡片、筆記一般。而《經義述聞》中的「家大人曰」,有些原來也可能是王念孫的札記(說詳下),但不管是什麼原因,即使塗改為「家大人曰」,作者仍是王念孫,這跟把「念孫案」改為「引之曰」是不可同日而語的。比如我們讀《史記》作卡片或筆記,即使抄一大段「太史公曰」,也不能算是剽竊,王引之的情況正同。註[一]
關於《經義述聞》,王念孫除了在〈致宋小城書〉中提到外,在〈與朱郁甫書〉中說:
《經義述聞》增補未竟,《漢書雜志》容再寄呈,秋冬間可付梓矣。
〈復朱郁甫書〉也說:
《經義述聞》新刻者譌字甚多,又板在江西會垣,手頭見無存者,此書年來又續添三四百條,擬于都中再刻之,容俟刻後再呈。註[二]
從這三封信中,可知王念孫對《經義述聞》確曾投注相當大的心力,而且一再增補。但《經義述聞》是否真如劉氏所說「為石渠所著」,而王引之只是「略入己說而名為己作」呢?
《經義述聞》中的確有許多「家大人曰」的意見,王引之也確曾「略入己說」,有些「家大人曰」之後,甚至沒有半點王引之的意見,但並不是全書都如此。《經義述聞》既然是王引之「謹錄所聞於大人者」,註[三] 則這位「大人」對這些意見一再增補自然是情理中的事。除了「大人」的意見外,《述聞》中「引之謹案」的內容仍然甚多,通篇為「引之謹案」而沒有王念孫意見的亦隨處可見,這就不僅僅是「略入己意」而已了,除非我們能證明這些「引之謹案」,原來都是「念孫案」。
史語所藏王念孫〈經義雜志〉手稿,札記經義二十則,其中十二則的內容寫入《經義述聞》十四條中(《經義述聞》先後有嘉慶二年家刻的不分卷本、嘉慶二十二年盧宣旬刻的十五卷本、道光七年壽藤書屋的三十二卷本。不分卷本及十五卷本無《爾雅》,這裏所說的「十二則」指三十二卷本而言,釋文中所標示的頁碼也是指三十二卷本),王念孫〈古音義零稿〉也有二則寫入《經義述聞》。從王念孫的手稿,跟《經義述聞》「家大人曰」的內容作比較,雖然仍是王念孫的意見,但並不是像把「念孫案」改為「家大人曰」那麼簡單,如王念孫〈古音義零稿〉中有關於《易‧大畜》的札記說:
蓋剛健謂乾也,篤實謂艮也。凡物之弱且薄者,必不能久。惟其剛健篤實,是以「煇光日新」,此釋大畜之義。其德剛上而尚賢,能止健,大正也,此言其德之大正,乃釋利貞之義。「煇光日新」與下正、賢、天三韻正協。
《經義述聞》「煇光日新」條則說:
〈大畜‧彖傳〉:「剛健篤實,煇光日新,其德剛上而尚賢。」王弼注以「煇光日新其德」為句,釋文曰:「鄭以日新絕句,其德連下句。」家大人曰:「鄭讀是也。蓋剛健謂乾,篤實謂艮。凡物之弱且薄者,必不能久。惟其剛健篤實,是以煇光日新,此釋大畜之義。其德剛上而尚賢,能止健,大正也,此言其德之大正,乃釋利貞之義。『其德剛上而尚賢』,與『其德剛健而文明』,句讀正同,如輔嗣讀,則亂其例矣。『煇光日新』與下正、賢、天三韻正協,如輔嗣讀,則失其韻矣。虞翻注曰:『二己之五,利涉大川,互體離坎,離為日,故煇光日新也。』鄭傳費氏易,虞傳孟氏易,而句讀相同。蓋古無以『其德』二字連上讀者,故漢〈荊州刺史度尚碑〉『令聞彌崇,暉光日新』,魏劉邵《人物志‧釋爭篇》『光暉煥而日新』,晉張華〈勵志詩〉曰:『進德修業,暉光日新』,《初學記》載晉傅咸〈周易詩〉曰:『暉光日新,照于四方』,皆以『煇光日新』為句。」錢氏曉徵《答問》亦以鄭說為長,而引《漢書‧禮樂志》「煇光日新」、《魏志‧管輅傳》「易言『剛健篤實,煇光日新』」、張華〈四箱樂歌〉「濟我王道,煇光日新」為證,與家大人說相合。各有援據。謹並記之。
從引「家大人曰」,到「與家大人說相合,各有援據,謹並記之」,已經「融合疏記」到不露痕跡的地步了。《述聞》中「家大人曰」的內容比〈古音義零稿〉多,可能為王念孫手自增補,也可能是王引之「推廣庭訓」註[四] 的結果。但引錢大昕的說法為證而說「與家大人說相合」,卻無論如何不能說原來也是「念孫案」!
劉盼遂所稱,傅斯年先生所收的〈呂氏春秋雜志手稿〉,即傅斯年圖書館收藏的王念孫《讀書雜志》手校本,註[五] 有校語四三五條;今《讀書雜志》刻本的呂氏春秋雜志共三十八條,確實比王氏手校本少很多,且其中尚有十一條未見於手校本,刻本見於手校本者只有二十七條。可見劉氏所說「稿本條數較今多數倍」,以及許駿齋書所引是來自傅先生所得王念孫稿本,註[六] 都是可信的。但劉氏所說的「則凡引之說者,皆為念孫案也」,卻是厚誣古人。
今本《讀書雜志餘編》收有王念孫〈呂氏春秋三十八條〉,即劉氏所說的「讀書雜志」。《餘編》目錄下有王引之的小記說:
先子所箸《讀書雜志》十種,自嘉慶十七年以後陸續付梓,至去年仲冬甫畢,中月而先子病沒,敬檢遺稿,十種而外猶有手訂二百六十餘條,恐其久而散失無以遺後學,謹刻為《餘編》二卷,以附於全書之後。道光十二年四月朔日哀子引之泣書。
王念孫於道光十二年一月廿四日卒,而〈呂氏春秋雜志〉則是在王念孫死後由王引之刊刻的。今按〈呂氏春秋〉三十八條中,有「引之曰」的共十條,其餘為「念孫案」。《餘編》既然是在王念孫死後才刊刻,王引之如果存心把「念孫案」改為「引之曰」,則何不全書皆改,即可以「名為己作」,何必只竊取十條,而仍留二十八條「念孫案」呢?從情理上來說甚不合理。
除了情理不通外,刻本《讀書雜志》中的「引之曰」,在許氏《集釋》中,毫無例外的仍是「引之曰」,並不是「念孫案」。可見「引之曰」並不是王引之從「念孫案」竊改所得。註[七] 王靜安也只說把「念孫案」改為「家大人曰」,並沒有說把「念孫案」改為「引之曰」,這中間的差別是很大的。
羅振玉所得王氏稿本七十餘冊,「皆石渠手稿,伯申則寸幅無聞」,並不能作為王引之「不自著書」的證據,畢竟羅氏所得並非王氏父子稿本的全部,這種按「比例」劃分的做法,其實並不能說明問題。何況羅氏所得,亦非全無王引之稿本,《遺書》中即有王引之文稿兩冊,劉氏不應無所見。
至於王念孫《廣雅疏證》卷一已引王引之說,當時引之纔二十二歲,故劉盼遂「于此不能無疑焉」,註[八] 恐怕也未必。《廣雅疏證》經始於乾隆五十二年,刻於嘉慶元年正月,則其完稿至遲應在乾隆六十年,時王引之三十歲。據王念孫《廣雅疏證》敘云:「最後一卷,子引之嘗習其義,亦即存其說」,則王引之完成此最後一卷的疏證,必然也在三十歲前。如果三十歲時能獨力完成第十卷的疏證,何以在二十二歲時即無能力對第一卷的內容贊一詞?此似亦可不必致疑。註[九]
王靜安說「謹嚴精覈」非王引之所能任,尚稱持平之論,但若如劉盼遂所論,謂引之「不自著書」,或竊改「念孫案」為「引之曰」便「名為己作」,我們從情理和事實的分析,認為這是厚誣古人的說法。
[一] 周鳳五先生見示:曾於屏東見王氏後人所藏王念孫手稿,內容為經義之討論,乃用上下二欄紅界格之賬簿書寫。其中「念孫案」亦塗改為「家大人曰」,但從筆蹟看,並非王引之所改,而是王念孫手改。然則從「念孫案」到「家大人曰」,有些應是王念孫所「故意」或「授意」的,可能王念孫只是起個頭或舉其綱目,而準備交由王引之增益前,自己先做的改動。
[二] 以上二信見劉氏《王石臞文集補編》二十一頁。
[三] 《經義述聞》自序。
[四] 語見《清史稿‧王引之傳》。
[五] 參見張錦少,〈讀新見王念孫《呂氏春秋》手校本雜志〉,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主辦,「古道照顏色¾¾先秦兩漢古籍國際學術研討會」,2009.1.16-18。許維遹在《呂氏春秋集釋‧引用諸書姓氏》中已提到王念孫「著《讀書雜志‧呂氏春秋校本》」,原註「即〈呂氏春秋雜志〉初稿」。
[六] 許書所引,條目有與刻本《讀書雜志》同者,而文字偶有小異,亦可證許書所據非刻本。
[七] 進一步論證參見李宗焜,〈王念孫批校本《呂氏春秋》後案〉,《出土文獻與傳世典籍的詮釋¾¾紀念譚樸森先生逝世兩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10,頁495-503。
[八] 見劉氏《高郵王氏父子年譜》乾隆五十二年。
[九] 引之於二十四歲時成《春秋名字解詁》二卷,必謂其二十二歲時無能力對《廣雅》表示意見,恐亦不必然。
(摘自本書導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