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
伦理价值中有两个基础概念,一个是公正,一个是道德。所谓公正,即任何个体不妨害其它个体的合理利益,所谓道德,是指每个个体尽量促进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个体的合理利益。所谓合理利益,是指个体的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所得,包括生理、心理以及物质所有。人类社会的“法律”应该对应公正,强制要求任何个体不得损害其她个体的合理利益,对任何此类侵害行为进行纠正以恢复公正秩序。由于公正仅仅关注“侵害”,所以我有时候把它称之为消极价值;与之对应的是作为积极价值的道德,它关注的是“增进善”。
相比公正,道德是一种更“高”的价值,不过它不像前者那样带有强制性。公正的强制性在于,作为进化的产物,所有生命脱胎于自然,因而生来平等,谁都不欠谁什么,因此任何个体虽然有能力但是没有“权利”去侵害其它个体,这带来一种所谓的“规定性”,是公正或法律强制性的来源。道德无强制性也来自于此,既然谁都不欠谁,也就没有“帮助”她人的义务或责任,只是个人的选择,一种值得赞美的高尚抉择。个体在自然状态下有“能力”且没有倾向不去侵害别人利益,但在价值层面上却可以选择去帮助她人,这是对自身自然存在的超越,从自然的“实然”变为价值的“应然”。
Lon L. Fuller在《法律的道德性》中也把“伦理”分为两部分或说两种,一种是最低限度的伦理,他称之为“义务的道德”,同样带有强制性,不过只要求人履行,无论做的好坏,另一种“愿望的道德”,则是对应做得“完美”。这种区分并无意义,就像把成绩60分及格看作一类,然后把满分100分看作另一类。他自己引用亚当·斯密的说法,把“义务的道德”类比语言上符合语法规则,而把“愿望的道德”类比为“行文优美”。你或许会想到,这就是所谓的把“量”的区别误以为是“质”的区别的典型例子。
我把伦理价值的根基建立在主观性上,尤其是其中的感受性与“意识”带来的自由意志的可能。除了康德等人把伦理学的第一前提在某种程度上看作是一种与人无关的、客观存在的“理性规定”之外,其她多数人都是把进化来原生智能提供的“生存与繁衍竞争驱力”在意识中概念化为价值目标,所以一些人认为是个人的欲望与需求的满足,一些人认为是消除痛苦与增加快乐,还有人认为是人的世俗利益,或者是族群、人类的生存、进步与繁荣。引入直觉,不进行充分的反思,就相当于进化与基因在通过人的嘴巴讲话。
虽然我把康德看作是寻求“客观”道德律令的代表,但他与苏格拉底一样,在推理的时候同样走私了“直觉”进来,就像在自己建造的结实的理性木船上不经意间引入了蛀虫,结果在通往真理之岛的路途中道沉入海底。不过,这丝毫不影响我对他们的尊敬,而且虽然跟他们素未谋面,了解不多,我甚至有点爱他们。在一个科学发展不足的年代,有些困惑无法解开,有些错误无法避免,人就不得不采取某种权宜之计。千年前或百年前苏格拉底与康德考虑“理性”、“道德”问题所面对的情形,就如我现在考虑“自我”问题的境况。不知未来何时科学能给出关于意识与时间的解释。
最终,苏格拉底、康德就像Fuller那样,把某种“功利”看作是道德判定的来源,尽管他们已经尽力把根据推得够远,一个诉诸创造人的的神,一个诉诸创造人的自然;即便如此,关于神与自然的“善”的意图,依然是含混不清的,康德意料之中地踏入了自然主义谬误的逻辑陷阱,把实然当成应然,他的伦理理论大厦随之倒塌。Fuller没有走这么远,在“对生活的贡献”与“对完美生活的贡献”这里就止步不前。对于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什么是“完美”,Fuller认为诉诸“人类经验”即可,却不去反思人类经验如何能够作为依据,于是做了某种程度上的进化与基因的传声筒。
寻找道德判定标准的一个思路是像对待“真”的知识那样,去外界寻找一个可以作为对照的客观现实,有时候被称为“道德实在论”。Lakoff与Johnson在《肉身哲学》中对关于真的知识的符合论表示异议,他们错在忘记了我们头脑中用于“表征”世界的概念原本是不精确甚至是错误的,或者带有某种“主观”特征。有些人已经意识到,事实是实然,不同于关于价值的“应然”;如康德等人所说,从自然事实出发进行推理,无法推出道德结论。很多人都曾尝试寻找这个从事实的实然上跃升出价值应然的阿基米德点,貌似都失败了。
宇宙本身存在于“真”的维度,在斯宾诺莎所谓的“宇宙的永恒视角下”,不存在任何价值。一切现象都是一种事实,生命的诞生与泯灭与日升日落、云卷云舒没有本质区别。如我在《价值与自由》中所说,价值产生于主观世界的出现,主观视角中的感受性与意识意志带来了价值。这就是价值或说伦理价值的阿基米德点。感受性使个体感到痛苦或快乐,虽然在宇宙眼中这只是两种自然状态,就像月的圆缺,但对个体来说是“价值”,其指向是消除痛苦、增加快乐;对于人类这样有意识的存在,获得自由意志,从生物自动机变为自主存在是另一部分价值所在。
由此也可以得出“知识即善”这个结论:实然是自然规律作用下,人与其它生命被“塑造”为为了生存与繁衍进行竞争的生物自动机,而人要赋予自身存在以价值与意义,就要以公正与道德为目标,尽可能减少包括自身在内个体的消极感受,增加积极感受,并且如果可能的话,帮助个体获得自由意志,这样就在自身“实然”的事实存在上创造出了价值与意义——当人有了这种“知识”,应用到自身,就成了道德存在。没有知识,不了解世界与自身,就只是自然选择或说基因打造的没有自由意志而趋向于实现生存与繁衍的生物自动机。在这个意义上,正如苏格拉底所说,人需要了解自己,未经检视的生活不值得过,以及知识即善。
自然没有把我们打造成道德存在,只是以“痛苦”为惩罚、“快乐”为诱饵,引导我们去趋利避害,在生存与繁衍的竞争中获得成功,所以感受本身并不能引导我们趋向“道德”。所谓天地不仁,也并非恶,只是以万物为刍狗顺道而行,也就是按自然规律做事,所以我分析过不像亚里士多德与康德等人所想,自然无目的,谈自然有无目的是拟人谬误;在生命这种对象身上,能在成功生存与繁衍的物种能在时间长河中持续存在,否则就会湮灭,人类也只是这样一种“存在”,与其它生命一样内在的智能“机制”以成功生存与繁衍为“目标”,所以有时候被称作“生命算法”。由此可以解释为何“人性”又善又恶,不过是各种在竞争中获胜的“策略”而已,“自然”只关心如何能最大化个体的进化利益,为此不“择”手段。
我常引用一位罗马诗人的说法,他说下雨天看没带伞的人在雨中匆忙奔跑是一件乐事,这种快乐就颇不道德;我们喜欢看别人出丑,那些让演员故意出丑卖傻的三流喜剧充分利用了我们这种幸灾乐祸的心理机制,而一流的喜剧相反,靠的是机智,所以一个人脑子好不好看他的品味就知。同样,有时候看到别人幸福又让我们很痛苦,幸福心理学常提及的一个例子是幸福不是你工资有过高、房子有多大、车子有多豪,而是看是否比同事的高、比邻居的大、豪。这就是来自进化的生存竞争本能在起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是所有的痛苦都应该减少或消除,不是所有的幸福都值得追求或提升,我们不能盲目地跟随感受,必须要加以选择。
其它生物的智能大体上预先被自然或说基因所设定,但是人类拥有认识自身、理解世界的能力与机会。当然,如我分析过的,人只有在生命的中途才发展出认知自身与世界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的出现还要靠运气,不是所有的成长环境都能辅助个人的头脑与心灵发展到如此的程度,即使先天的禀赋都有此潜能的话。一个人若有此种机遇,就可以通过“理性”——由知识构建的概念系统(我有时称之为个人的“意识形态”)与逻辑思考力构成——指引自身,而不是跟随原生智能提供的感觉或直觉。此外,人类大脑的可塑性看上去还允许人重构或改造一些感觉出发回路,就像心理咨询或治疗所做的那样,把那些导致我们产生某种不合适感受、情绪或直觉反应的“性格”进行修理或重整。
我们首先是一种物理存在,在“不仁”的天地之间很容易感受到种种的不适,饥饿、劳累、冷热都可能会损害我们脆弱的肉体,所以基础的“善”显然与肉体基本的需求有关。马斯洛在金字塔底层把性需求也包括进来,我认为所有与“繁殖”相关的需求都非必要,性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娱乐需求,而爱情则是一种对对方深入关切的善意、对对方美的欣赏以及沉醉于关系之中的审美的混合。就像性满足那样,美食、药物等也能为我们带来愉悦的肉体感受,通过对应的行为能增进一个人的积极体验,也是一种价值与意义的获得,但这就引出一个新问题:人生短暂,如何最大化价值与意义。
人更是一种精神存在。山川、河流是一种单纯的物理存在,一些简单的生命只是有所感受,而我们通能过“mind's eye”观看这个世界、更细致与真切地体验自身存在。正是在精神中,我们探索关于这个外在实在世界的真相,感受自身经历的酸甜苦辣,欣赏到美,发现价值与意义所在。通过精神,我们能超越自身一时一地的存在,超越名字之下这个具体的身份,超越渺小的肉身将自己的存在拓展至广阔的时空,我常引用王小波所写:
领导和我谈话时并没有注意到,我不是一个人,是一个小宇宙:在其中不仅有红线,有薛嵩,有小妓女和老妓女,还有许多别人。举个例子,连他自己也在内,但不是“穿蓝制服、戴白边眼镜,而是个太阳穴上贴着小膏药的老虔婆。假如他发现自己在和如此庞大的一群人说话,一定会大吃一惊。除此之外,我还是相当广阔的一段时空。
或者他说自己做那个塔里逃出来的姑娘,
我总愿意变得浑圆、娇小,躺在坚硬的橡木地板上,看亮瓦顶上的天空,躺在露天地上,天绝不会如此的遥远,好像就要消失;云也不会如此近,好像要从屋顶飘进来。
当然,这并不仅仅是艺术的想象,你或许记得,这正是马斯洛所说的“自我实现”的一种表现。
奥古斯丁因为人世间美好之短暂易逝而认为最大的幸福来自永恒不变的神恩,这是一种只关心人的“感受”而不去辨别它的来源的思路,类似于边沁的功利主义只论幸福的“量”而不管“质”的态度,以及柏林所批评的那些“退回内心的城堡”的人的做法,他们通过改变头脑中的想法来减少消极体验,甚至通过像阿Q精神胜利法式的技巧把痛苦变成快乐。这种思路过于简陋,如前所述,有些幸福不值得追求,有些痛苦应当承受,不能一味盲目地减少消极增加积极感受。我在谈理性时已经分析过禁欲主义、斯多葛派与佛教徒考虑不周,他们没有进一步反思为何要以消除痛苦或获得幸福为人生目标,当然也可能是想不出来。R. Nozick的“幸福体验机”假设也是在反对这种思路。
J. Mill虽然是边沁的弟子,却因为把快乐分为三六九等而被看作是背叛了功利主义。他举例说,读一本好书的乐趣就高于吃一顿美食的乐趣;他甚至还大逆不道地说,做不快乐的傻子好过做快乐的猪,做不开心的苏格拉底好过做心满意足的傻子。我的看法是,在肉体得到生存所需基本的满足之外,其它的感官愉悦都是最低级的“积极体验”。这是因为,肉体之乐,不离尘世;精神再苦,不离于天。是的,这句取材于罗素对苏格拉底的评价。当然,正是苏格拉底在商场里感叹自己不需要的东西真多,而对于斯宾诺莎来说只要有水与面包就足够了。至于D. H. 劳伦斯说美胜过面包,艺术家难免会有点夸张。
更多的价值与意义来自于提升个体的通常所谓“精神层面”的积极体验,在某种意义上,寄居在肉身物理实在之上的非物质精神主观性,才是我们真正的存在所在;而这些体验又来自于对真、善与美的追求。对真的探索不仅是为了满足我们的好奇之心,更重要的是了解关于这个世界的真相能让我们发现价值与意义所在,从而去知道并且去追求“善”——对有感知生命的关切,我们从罗素而不是阿猫阿狗口中听到支配自己人生的三种激情之二是对知识的追寻与对人类痛苦的怜悯,想来并非纯属偶然;而美,尤其是艺术之美,就像爱情那样让人心醉神迷,但愿长睡其中永世不醒,让生命变得令我开始向往与留恋,无法不把它看作是活着的核心意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