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美国法律史上华人推动的两起里程碑案件
2012年6月18日,美国众议院全票通过一项议案,就臭名远扬的《排华法案》正式道歉。在时隔130年之后,全体华人终于等到了这份迟来的道歉。在美国不算漫长的建国史中,华人曾为这片新大陆的发展做出过不可忽略的贡献,尤其是太平洋铁路的修建,华人劳工就像“沉默的钢钉”,创造了美国铁路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然而,华人却长期不见容于美国主流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白人出台了多部歧视、欺压华人的法令和政策,试图限制他们的流动和发展。“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不少华人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在争取个人权益的同时,也推动了美国法治的发展与进步。在众多华人参与的诉讼之中,益和诉霍普金斯案(Yick Wo v. Hopkins,以下简称益和案)和美国诉黄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以下简称黄金德案)是特别突出的两个案例。
一、益和案:超越立法,审视执法
中国人大概从19世纪20年代开始移民美国,伴随着“淘金热”的到来,50年代形成了大规模的移民潮,这股热潮持续了几十年。但华人移民只是作为苦劳力来到美国,他们从事的几乎都是艰辛的底层工作,除了有投机性质的淘金外,大多是修建铁路和开洗衣店。

旧金山是美国西海岸最著名的城市之一,也是美国重要的商业、金融和文化中心,同时还是华人数量仅次于纽约的美国都市。这座城市也有圣弗朗西斯科、三藩市之谓,之所以被称为“旧金山”,与华人有密切关联。在19世纪中叶的淘金热潮中,很多华人涌入此地,称其为“金山”,后来澳洲墨尔本也发现了金矿,为表区别,就改称为“旧金山”。
旧金山华人众多,由于洗衣店门槛不高,很多人以此谋生。他们勤奋能干,吃苦耐劳,凭借低廉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很快就在洗衣行业站稳了脚跟,但也威胁到了白人的洗衣生意。旧金山市在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出台了多项法令,旨在限制华人的洗衣生意,将他们排挤出白人社区,其中以1880年5月26日的第1569号条例和1880年7月28日的第1587号条例最为典型。这两项法令规定,任何在木质建筑内经营的洗衣店,需要从市政当局重新申请经营许可,否则将面临高达10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严重者则两项并罚。
华人的洗衣店基本为木质建筑,因此需向当局重新申请注册营业。但看似一视同仁的法令,在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明显的区分对待。白人的洗衣店顺利拿到营业执照,华人却遭到百般刁难,所有的申请都吃了闭门羹。当地的华人并非一盘散沙,他们抱团取暖,自发组建了行业协会“同心堂”,不仅协调成员关系,划分营业范围,商定经营价格,还共同出资,筹措资金,试图通过法律的途径挑战旧金山的“恶法”。
想要推翻这些法令,自然需要合适的原告,益和(Yick Wo)就被推到了前台(需要说明的是,益和未必是洗衣店店主的名字,很有可能是店名,只不过在诉讼过程中以店名取代了人名,本文亦统称为益和)。益和已在洗衣行业耕耘多年,口碑很好,而且他的洗衣店符合消防、卫生、环境、安全等各项要求,但是他的营业申请还是被拒了。
为了抵制当局的歧视性行为,华人洗衣店主展开了集体行动,无视旧金山的洗衣店法令,继续开门经营,于是他们纷纷被捕。在同心堂的支持下,益和起诉了逮捕他的警长霍普金斯,并聘请了当地名状霍尔·麦卡利斯特为其辩护。益和指控这些法令违反了加州宪法、美国宪法和1880年《中美续修条约》,并将官司一路打到加州最高法院。但加州歧视华人的传统由来已久,法院也没有为其主持公道。恰好此时另一名洗衣店店主和利(Wo Lee)也以类似的诉讼理由向加州的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起诉讼,同样铩羽而归。

两人败诉之后,都继续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由于两案高度类似,最高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经过一番激烈的较量,大法官斯坦利·马修斯宣布了判决结果并起草了判决意见。在判决书中,马修斯肯定了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适用于美国地域上的每一个人,不管其是否为美国公民。进而,法院审查了旧金山的洗衣店法令,指出了其中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广泛和专断;更加过分的是,这些法令只是伪装的中立无偏,实质上它们专门针对特定的种族,是对华人显而易见的歧视和打压。而且,最高法院这次超越了立法,从执法的角度对这些法令进行了深层的考察,“尽管条例本身是公正的,表面上也不偏不倚,但是,如果公权部门带着恶意的眼光并以不平等的方式执行和应用它们的话……,那么,对平等的公正(equal justice)的否定仍然为宪法所禁止”。最高法院的这一观点也契合《孟子》中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只有表面公平公正的法律,却没有强有力的落地执行,再完美的法律条文也会沦为具文,终究只是用以装点门面的花瓶。据此,最高法院要求旧金山当局释放两名原告并纠正执法中的错误行为。
第十四修正案是美国宪法中最伟大的条款之一,尤其是其中的正当程序条款(“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和平等保护条款(“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公民个体和社会组织维护其权益的“尚方宝剑”。法院也严格且不乏灵活地运用该修正案审查涉诉行为(特别是政府的做法),创造了众多青史留名的经典判例,如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罗诉韦德案、布什诉戈尔案等,因此第十四修正案又有“第二次制宪”之称。
在益和案中,最高法院即运用第十四修正案审查了洗衣店法令,通过表面穿透实质,否定了旧金山市的违宪行为。而在黄金德案中,第十四修正案又发挥了关键作用,为黄金德的胜诉构筑了一道坚固的屏障。
二、黄金德案:出生地主义的开创性判例
黄金德(Wong Kim Ark)的父母是来自广东台山的移民,他们为了躲避战乱,远渡重洋前往美国,参与过铁路修建,也开过杂货店。19世纪70年代黄金德出生于旧金山(具体时间有1868年、1870年、1871年、1873年等多种说法),此时美国社会对华人愈发排斥,尤其是勤劳能干的华人抢占了大量工作岗位,更是加剧了白人的敌意,《排华法案》的出台则是这股仇视华人的运动达到巅峰的体现。
1882年5月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关于执行有关华人条约诸规定的法律》,也即《排华法案》,这不仅是美国历史上首部限禁外来移民的法案,还是第一部针对特定种族的移民法案。法案对华人移居美国施加了诸多限制,如禁止华人劳工在十年内进入美国、华人离开美国后再次返回需申请许可,更为严重的是剥夺了华人移民成为美国公民的权利。
1873年美国爆发了金融危机,经济陷入萧条状态,华人被当作替罪羊,成为了种族冲突的牺牲品。黄金德一家就亲历过白人暴徒的袭击,他们的杂货店生意也惨遭波及。出于安全考虑,黄金德的父母返回了中国,他则继续留在美国,后来成为了一名厨师。
1890年,黄金德回中国探亲,同年7月返回旧金山时,他的美国公民身份并未受到质疑。由于正当婚配的黄金德在当地找不到适龄的华人女性,他于1894年11月再度回到中国,既是探亲,也是为了完成婚姻大事。1895年8月黄金德返回美国,这次却在旧金山港入境的时候被移民局官员拘留了,他们认为虽然黄金德出生在美国,但他的父母是中国人,他也就不是美国公民,根据《排华法案》的规定他被禁止入境美国。
我们知道,国籍取得一般分为两种: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前者又可分为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主义,后者则是指通过申请入籍或者某些法律事实获得一国国籍。美国国籍的取得也有这两大方式,但不同于我国的地方在于,美国的出生地主义更为彻底,即使父母一方不是美国公民,只要其子女出生在美国,也自动成为美国公民,这也是近些年“赴美生子”热潮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出生地主义也被称为属地主义,是源自英国普通法的一种“土壤之权”。美国脱离英国独立建国后,依然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并以宪法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第一句即旗帜鲜明地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人,都是合众国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因此,黄金德只要出生在美国,在法理上就是美国公民,移民局拒绝其入境的行为就是违宪。
与益和案一样,黄金德在华人组织中华公所的帮助下,把美国政府告上了法庭。加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威廉·W·莫罗主持了这场审判,控辩双方主要围绕两大问题展开了辩论:第一,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在其管辖范围内”(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具体是什么意思;第二,外来移民在美国所生的孩子是否属于美国公民。
黄金德的律师主张属地主义原则,运用了一种较为宽泛的解读方法,认为第十四修正案的本意是指“在合众国的法律管辖范围之内”,一个人只要在美国境内,就受到美国法律的规制。此外,原告方还援引了著名的陆天先(Look Tin Sing)案来支持己方观点。陆天先也是出生于美国,他前去中国之后再返回美国,同样被拒绝入境。陆天先提起诉讼,并于1884年获得胜诉。
政府一方的律师则认为修正案中的“管辖”是指“在政治上受合众国管辖”,也即政治上须忠诚于美国,实际上是从血统主义的角度解读了该条款;而黄金德的父母效忠的是大清皇帝,他们并非美国公民,其子女自然也不是。他们还以1884年的艾尔克诉威尔金斯案为例,说明最高法院并未赋予出生于美国的印第安土著公民权,以构成黄金德案的有效先例。
莫罗法官一番权衡之后,倾向于支持原告的主张,并于1896年1月3日宣告黄金德为美国公民。美国政府不服,将案件上诉到了最高法院。1897年3月5日,最高法院审理此案,联邦副检察长霍尔姆斯·康拉德代表美国政府出庭辩论,黄金德的律师有麦克斯维尔·埃瓦茨、托马斯·D·里尔丹以及前助理联邦司法部长J·哈伯利·阿什顿。有趣的是,麦克斯维尔·埃瓦茨的父亲前美国国务卿威廉·麦克斯维尔·埃瓦茨还是《排华法案》的重要推手。
最高法院认为该案的关键问题还是在于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之争,两者交锋的背后则是对第十四修正案应作何解读的问题。经过原被告双方和大法官内部激烈的辩论与博弈,1898年3月28日最高法院以6:2的投票结果宣布“黄金德与生俱来的美国公民权并没有因为任何原因失去或被剥夺”。霍勒斯·格雷大法官起草了多数意见判决书,判决书采取了英国普通法的立场,对第十四修正案作了出生地主义的解读。格雷还引用了著名的屠宰场案,指出“在其管辖范围内”仅排除了外交官、敌对势力等群体的后代,以及在外国公船上出生的后代,而黄金德显然不属于这几种情况,也即,“第十四修正案以清晰的表述规定了每一位在其管辖属地出生的婴儿,无论种族或肤色,只要不涉及属地主义原则的例外就是美国公民。”
首席大法官梅尔维尔·富勒和另一位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则持异议意见,在他们看来,美国自从摆脱与英国的附属关系后,也就与英国的普通法分道扬镳,在国籍取得上应采取血统主义原则,“外国人仅仅是经过我国时所生下的孩子,无论其是否有皇族血统,又无论他们是蒙古、马来或其他种族都有资格去竞选总统,而我们自己公民在海外所生的孩子却反而没有”。此外,他们还阐述了华人的封闭性,认为这一群体的生活习俗、道德伦理和文化传统根深蒂固,无法融入美国社会,也很难认同美国的价值观念。
黄金德案正式确立了公民出生地主义的原则,为以后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可供明确遵循的先例。然后,黄金德作为这一规则的开路者,仍没有避免被“困顿于荆棘”的命运。案件胜诉后,黄金德每次回到美国仍需出示相关文件,以证明自己的美国公民身份,据说他最终还是在中国去世的。
三、华人对美国法治的重要贡献
在美国波澜壮阔的法律史中,华人往往被认为法律意识不强,政治参与度也不高,不仅不如白人,甚至还比不上非洲裔和拉美裔。也许不够彰显,但在美国的法庭上,华人的身影并没有缺席,他们中有不少人在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也会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为权利而斗争”,其中益和案和黄金德案便是明证。这两个案子不仅为华人争得了颜面,还确立了重要的规则,成为了美国法律史上的经典判例。真正有影响力的判例,不仅作用于当代,还会在后世被反复引用和研究,并挖掘出新的表达和内涵。这两个案子亦是如此,各级法院在处理少数族裔案件时经常援引它们,尤其是在民权运动期间,最高法院在涉及弱势群体的民权案件中多次提及这两个案例。100多年后再回头去看,益和案和黄金德案已然成为推动公民权利平等保护的里程碑案件,也是华人对美国法治的重要贡献。
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司法一直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是那个最稳固、最坚实的“大后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可以说是美国的镇国神柱,他们以法律为信仰,发挥着美国社会的压舱石和稳定器的作用。就像益和案和黄金德案一样,尽管当时美国社会对华人存在广泛的歧视和限制,但最高法院将公正和平等还给他们,这无异于明确地宣告:就算是远离故土的异乡人,也有权在这片新大陆上扎根发芽、追求梦想。
(本文首发于《世界博览》2023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