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研究导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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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雪作为英国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顶级法学家之一,出版了这部将其彻底送上法学界顶流的代表作。
对于宪法,戴雪认为宪法从制定到运行,可分为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二者绝非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区别那般简单。宪法更像是从欧陆传至不列颠的概念,但经过彼此间的交流学习,姑且将宪法性法律这一根本性纲领法律引入英国,英国的宪法即为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宪制运行的基础,宪法惯例的约束力依靠宪法性法律的颁布和措辞,故大家对海洋法系最广泛的认知——习惯法同样需要宪法的保护。
英宪的另一个指导原则,议会的立法主权,确立了议会立法至上,将立法权从国王或贵族手中拿过来,或逼迫或使其顺应时代,从上至下确立一条国家运转基本共识,即法律和程序上没有特权一说,无论是国王或是百姓,都有一个基础身份公民。公民是每一个British共有的身份,国王只是一个职业罢了,唯有英伦三岛形成了这种共识后,法治才有可能,所谓的宪法性法律才有生存的空间,一切统治的基础在于从观念上被统治的人愿意认同这些规矩,作者举例和苏格兰的联合法案,和爱尔兰的联合法案,《1707联合法案》与《1800联合法案》的基础早就被改了,说明当地公民不认同的一些法规是没有运行的余地。
威廉一世取代威塞克斯王朝所援引的继承序列传统,《大宪章》的通过种种,换言之,英国的普通法是一系列从七国时代开始所达成的一系列共识,它代表了英伦三岛公民对国王、对统治方式等形式内容最为朴素和基础的要求,因此随着时代发展的需求,政府不可避免要扩大法律颁布的范围,但无论怎么颁布,均可将那些法律视为对古老普通法的扩写与具体诠释,其核心内容是一脉相承。由此推出,英式宪法近乎等同于普通法,所谓宪法的定义,可视为一国法律的根本性依据。
但由于英国的宪法是大家约定俗成共同遵守的要求,其并未经历法国那种没事坐下来开会煞有介事讨论宪法应该怎么写、怎么改,无形中增强了英宪的柔性,没有成文法修改就更为顺其自然,反正都是普通法,只要全体公民的观念发生变化,认同新“宪法”,修改便顺其自然。但法国不行,戴雪提出了另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法国的宪法平均十年一改,由于其是成文法,所谓的刚性宪法,从出生之时便带有相当程度的庄严,举国瞩目,无形中给人的感受是“它一定不能改”。然而法国还是改了,且是十年一改,最终带来的结果无非是,其一宪法不值钱,随意改动,神圣性大打折扣,英国所谓法治共识便无法在法国落地生根;其二刚性易滋生革命,严格来说刚性是不易变化的,刚性宪法的变动绝不是循序渐进式,宪法的肆意调整,表示之前所达成共识的崩坏,用俗话说便是掀桌子,遇事不决就掀桌子,推倒重来毫无顾忌,法国大革命时代最后演变成那种样子与法国宪法的成文性、刚性和修改频率不无关系,或互为因果。这里提一个题外话,这本书我前后看了五个月,我自认为自己是英史爱好者,平时也不怎么研究法国文化,看戴雪讲解法国宪法时却接受非常快,而我读这本书慢就慢在我难以理解戴雪举出的法院判例和蕴藏的逻辑推导过程,大抵是我国终究和法国一样被归入大陆法系,二十年的耳濡目染之下对其他大陆法系的运行逻辑理解能力终究远超书上学来的海洋法系。
第二篇法治篇,针对宪法即是普通法作进一步探讨。戴雪指出,英国法律的实施依赖于先例,他从哲学角度探讨人性,能干的法官在对各个案件作出判决时总是倾向于参考一般原则,并接受先例的指引;下级法院趋向于追随任何一个享有重大权力和重要地位的法院。这两条共同说明英国所谓宪法原则,可看作法院就个体权利而作的各个判决中归纳或概括而来,宪法本身则建立在法律判决的基础之上,最终说明宪法是普通法运行的结果。
在讨论如何确保维护英宪运行时,作者观点英国在就法律颁布的智慧值得留意。英国一千余年的法律史,王在法下、议会至上等原则固然值得英国公民自豪,但他不信所谓道德能够真的约束人性的黑暗面。作者以星室法庭和查理二世复辟法举例,表示英系法律往往会在颁布之时就写明其时效性,查理二世时期正逢英格兰公民保王情绪异常高涨,宁愿接受国王统治而不要所谓的共和,因此查理二世的王权在法律程序上远远超过历代先王,但首先英格兰并未同意重启星室法庭从而阻断了王室对行政机构施加的正面形象,其次为查理二世扩大的王权在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末陆续因过期而作废,议会也拒绝续期。这里戴雪又一次和法国的所谓废止与重颁作对比。我个人理解,戴雪想体现时效性的温和性,既然颁布就意味着至少在某一个历史阶段它的确有其必然性和正面意义,但废止同意味着刚性、粗暴与反复,时效性和拒绝延期从程序上说的确很妙,相当于这部法律彻底成为过去,你当然可以比着照抄一份,但不管怎么复制粘贴他都是一份新提案,时代变了,想再轻易的通过就不那么容易了,主要相对温和。此外,《陆军法》和《财政法》的时效性保证了议会的定期顺利召开,国王或内阁当然可以为了强权故意解散议会或不召开议会,这个行为本身还真没什么硬性规定,可时效过期、无法运行同样表示内阁违反法律,最终迫使内阁必须遵守议会主权这一铁律。
第三篇我个人认为与英宪关系不大,但堪称联合王国十九世纪文明之光的标志。作者再一次与法国等欧陆国家作对比,探讨国家暴力机关特权的界定。首先自由并不意味着无政府主义,国家暴力机关的作用便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故法国给行政机构和军队直接于法律中引入特权。但英国则认为,军队固然有维稳的义务,但这一义务属于全体公民所共有的义务,换言之,陛下的所有臣民均负有保家卫国的责任,因此军队不应将自己视为特权持有者,军方一定要牢记自己同属于公民,镇压这一行动亦要置于普通法管辖之下。非常时期可行非常之举,但首先,若要判定是否为非常时期应分析普通法能否在此时或不久的将来运行良好,若可以则不能启动暴力手段。其次,暴力手段的必要性与程度应由普通法来评判,而非暴力机关一家之言,若不违背普通法的判例,才可视为行为正当,当非常时期一过,军方便不能先斩后奏式处理罪犯,而是将其送至法院接受普通法的审判。最后,对于军方以暴制暴的决策如何定论,英宪认为非常时期行非常之举属军人之职责,公民之义务,但对于此类明显违背普通法的行为,在程序上应属于赦免,官方从不承认暴力机关有所谓的特权,《戒严法》仅为大家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无奈之举,是一种得到了承认的概念,但它不是真实存在的律令。附录中将其扩大到如何处理集会,通过戴雪本人的叙述与引用法律的要求不难看出,所谓戒严法、赦免令背后透露出一种理念,普通法作为一种适用性相对较强、形成了上下共识且源远流长的简略型法律,已经将公民需要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和在哪做什么做了规定,这些内容代表了其日常生活维持物质和精神满足的需求,即便是随着时代发展需求将普通法的管辖范围扩大,英宪选择将主要精力放在规范政府面对不同的环境、不同的人可以或不可以做什么,而不是进一步规范公民不应该去做什么。当然,既然法律规定了政府可以在某种场合采取暴力措施不就是反过来说公民不被允许做什么吗,这一点我认为只能从个人经历中去体会了。换言之,在戴雪看来,国家可以惩罚犯罪,却难以预防犯罪。公民在选择时不应过分受制于法律所谓“被允许、不被允许”,对其定性和判罚属于政府的问题,因此更应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管控,进而演变成法律规定了我们的政府不应该去做什么。
第三篇另一个逻辑导向,便是戴雪本书中难得的一次从政治角度思考法律而非从法律角度。既然议会主权至上,且上议院也被反复打压,那么国王就真的成为了橡皮图章了吗?不是,事实证明,不论是戴雪书中所写,或是他逝后的乔治六世与查尔斯三世,男性国王一个比一个能刷存在感,君权与内阁,必定会动用手中的权力与议会进行拉扯,倘若国王认为选民不会明确支持议会,内阁和上议院认为选民不会支持下议院,其便能通过自己的政治影响力对下议院施加压力,体现了权力只会对来源负责这一客观现象,不管这个来源是直接源头或是间接源头,尽管程序正义一直影响着不列颠民族,给其打上了深深的烙印,但它同样是贯彻了来源意志下的正义。所以,无论如何当前的联合王国是君主制国家,王室贵族既然存在,就无法完全视其为无物,历代国王客观上都以自己的方式影响着整个国家的政策。
最后,写一下戴雪这部书的终极结论,宪法性法律这部分才是英国政体赖以存在的真正基础,尽管表面看来与之相反;而且,它实际上还赋予宪法中的惯例部分以力量,使之获得国民的普遍服从。
我认为这篇书评写的还是一般,而且我甚至不能保证他要审核多久才能看,一来是我本人确实没看太懂,很多内容的理解仍是似是而非;而稍微看懂的那部分,有一部分又不敢写太明白,深入太多,所以就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