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误
页2,“法医学”应为“医事法学”(前页有),“描述的”应为“分析的”(第一次讲到法理学分化为两种研究进路时)。再比如页130,一处应为“描述性事实”,误为“规范性事实”——前页已经讲到哈特认为不存在规范性事实,考证原文p99,果然是descriptive facts。这两处只是阅读时无意间勘出,若要仔细校对,可能还有更多类似的错误。此外,一些关键概念的翻译不够审慎,比如“具体法”(页3,laws),可译为“各种法律”。诸如此类。
{再补充:译文将“the law”也译为“具体法”(页4、9),但“the law”在语义列举时也曾译为“特定法律”(页6)。其他地方,又将“What is the law?”中的“the law”译为“实在法”(页34)和“特定法”(页43)。不统一到这种程度,令人费解。考作者原意,the law意为具体实践问题当事人所追问的那个实在法体系。为区分计,law可译为“法”,the law可译为“法律”。前者比后者更能表达在“What is law?”这一问题所处在的high level of abstraction;相应于实在且具体的the law(法律) ,复数的laws译为“各种法律”。}
补充(不完全列举)。
页49(p. 37),“它们”应为“他们”(everyone in the village)。
页148 (p. 113),“尽然”应译为“既然”(since)。
页265(p. 205),“通常是可能的”应为“通常是不可能的”(not possible)。
页290(p. 224),welfare译为“福乐”,倒也说得通。
页306(p. 237),“县”应译为“各县”(counties)。
页311(p. 241),“既存的法律”宜译为“现行法”(existing law)。
页345(p. 265),predigree译为“谱系”,实在让人费解。这甚至不算是字典释义中比较符合的义项。predigree只有在遗传学的语境下(和google翻译时)才译为谱系,一般情况下泛指人的血统、门第甚至其他社会背景方面的(如学历)出身。原文按照德沃金的用法采用这一概念,是为了类比人类社会的出身观念来标识实证法规范区别于其他规范的social source,因此可表达为“有出身的规范”和“没有出身的规范”。【好的,我接受这个译法。】
页352(p. 270),“所有州政府有责任”应译为“一切国家权力”(夏书原文duty of all state authority,state这时并不理解为美国联邦制下的州,而泛指国家,对应基本法原文Verpflichtung aller staatlichen Gewalt)。
页363(p. 278),页中第二段倒数第二句,一处“道德规范”应作“道德事实”(moral facts that resolve these questions cannot determine the existence or content of the answer.)
页372(p. 285),第二段“因为会议有权威颁布某种立法”应作“因为国会有权威颁布某种立法”(because Congress has the authority to enact a certain kind of legislation)。
页435(p. 331),此处原作者解释了他在广义上使用lawyer这一概念,译者相应地将lawyer译为“法律人”,因此前文的lawyer,也应该统一译为“法律人”而非“律师”。
页522(p. 425),作者致谢妻子的部分,“她”(She)错译为“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