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印:《华北村治》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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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印认为,理解中国的国家—乡村关系有两个解释路径,一是专制论,“皇权是滴啊的国家是一个专制政权,通过强加的农村组织,有能力将权力渗透到乡村的每一个角落”,一是自治论,即“自主的村社对政府起着抗衡的作用”,如韦伯【10】他指出了两种观点都属于“国家控制与地方自治二元对立的范式”。【11】在黄宗智的影响和韦伯的启发下,他提出“实体治理”,它刻画的是“乡村治理中国家的不干预、放任主义导向和县级以下地方行政中非正式做法的流行。这个属于强调政府目标与地方非官方制度安排的融合,并以此与长期盛行于县级以上的正式的、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区别开来。与正规化的行政体制对非正式因素和非标准做法不切实际的排斥有所不同,实体治理是指这样一个领域:在这里,国家和社群共同参与,官方职能与地方制度安排交织在一起。在此一领域内,国家的首要目标是在不危及地方稳定的前提下,确保社会治安的维持和国家的财政需求得以满足。只要能够满足这些要求,国家并无必要去干涉地方治理的运作。相反,为达此目的,在地方的内生性制度不危及国家利益的时候,国家向地方社群开放这一领域并鼓励它们参与。同样,地方社会也发现,这种相互合作的自治制度对它也有益处,因为可以用来与官府打交道,并且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的有害侵入。因此,我们发现国家和喜爱给你存社会双方的利益在‘实体治理’方面出现一定程度的耦合。然而,这个领域有别于各种地方管理中的非法做法,这些做法蚕食了国家的特权,因此遭到官方永无休止的攻击和限制;它也有别于各种形式的地方‘自主’,这些‘自主’把国家的影响排除于社群之外。”【15-16】之所以国家采取不干预方式,一方面是减少成本,另一方面是减少行政活动中的非法行径,统治精英认为衙门官役参与地方事务势必导致不端行为【15】孔飞力“官僚君主制”和黄宗智“世袭君主官僚制”虽超越了专制政体的老印象,但有关国家权力的观点主要局限于县级以上官僚结构及其运行,李怀印认为他的研究集中探讨了乡村的非正式制度。【336】他的实体治理对理解国家权力与乡村治理的关系而言,启发在于不能把20世纪以前的乡村—国家关系式微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对立【228】[“实体治理”的概念,凸显了乡村治理方面国家与乡村之间界限的模糊,并把这种过程和“形式主义”的行政体系区分开来;后者建立在系统化的法规和正式的等级制官僚层之上,并主导了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官僚机构。]【339】他着重说明了为什么传统中国的国家政权一直满足于在地方社会上的有限渗透,没有试图阻止地方主义的可能成长。儒家的仁政和对地方官员舞弊行为的顾虑不足以充分揭示。这时候他就已经注意到帝制中国的财政需求和地缘政治环境【339】大一统国家有巨大的税源,可以追求轻徭薄赋的政策;且相较于现代早期的欧洲君主,权力被势均力敌的领主和限制国王征税权的自治机关大大抵消,中国的政治结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皇帝在理论上控制着从中央到县的官僚机构,县以下受士绅精英支持,与君主休戚与共。“中国的君主从没有感受到各种社会集团对其权力的威胁和限制”,无须像欧洲君主那样不得不打击各种形式的地方势力【340】迈克尔·曼专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的区分。“我们最好把帝制中国的国家权力视为县或县级以上高度集权的、正规化的官僚系统所代表的专制主义,与非中央集权的、非正式的地方治理制度所体现的‘听民自便’传统的相互结合。”帝制晚期的乡村—国家关系,与其说是相互对立,不如说是相互依赖。【342】这里李怀印并未完全颠覆专制帝国的想象,而是把他做了一个范围上的限制,即县以上的专制帝国和县以下的非正式帝国,这一思路似乎并未超出费孝通的双轨政治太远,只不过后者假定了县以上的专制帝国和县以下自主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