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序中李老提到的“安徽二青年”的段子被删了,挺有意思的一段,呵呵。
中译者序言的第三部分”本书翻译背景及翻译问题“的开篇有一大段话都被删去了,挺精彩的,符合李老对”心迹学“的揭露。看来应该是编辑劝李老,书也出了,您老就消消气吧。PS:中国的”同事“的小计谋碰到李老这种较真的人,也很无语吧,妙。
译者一年前曾首先就本书译事联系于贝尔柰特馆长。贝氏非常高兴并告知了另外两位作者,听取意见。不久后我的旧友耿宁先生通过马尔巴赫转发我一封电邮长信(耿宁不使用电邮),大意如下:经他与中国“同事”了解情况后得知,此书已有两位安徽青年学者开始了翻译,“虽然他们尚未与外国或中国出版社联系版权合同问题”。耿宁对我说:“那就让这两位中国青年现象学家完成这件工作吧!”但是我却感到这个回答似乎并不“切题”。因为这个由他的中国友人告知的说法,在我看来,几乎不大可能发生:这样的费力工作,今日还可能有人不先联系好国外版权和国内出版社就动手翻译的么?我于是给本书三位作者写出了第二封信,表明我的翻译计划属于我在中国学界推动“重读胡塞尔”的长期计划中的一项,希望他们了解其重要性;而且我们的现象学研究工作,不是为了个别人“因人设事”的,而是为了广大读者的实际需要着想的,如果确有其事,则应该正规进行,不需含糊其辞。按此理解,我决定遵照惯例“公事公办”,开始了进一步安排,也就是不再通过私人关系进行联系了(毕竟我早在80年代中期就认识了耿宁,而我的《通论》的两岸译本早在90年代初就送至卢汶档案馆收藏了)。我补充了这第二封信,还有一个意图:如果真有所谓“安徽二青年”在翻译此书之事,并合乎学术标准,当然希望两人在得知此事后能主动与我联系解决,至少他们应当先落实版权及出版社事宜。考虑到这种虽然不大可能的可能性,我又选择了科隆大学史特吕克同时期写出的性质类似的另一部书《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也向两家出版社另行做了推荐,以便在本书确实已有他人承译后,改为翻译史特吕克的这本书。结果,“安徽译者”之事并无下文,而推荐的这两本书中,最后还是落实了本书的版权,我遂马上动手将其翻译出来了。我相信,三位作者是乐意见到他们的辛苦著作终于被译成中文出版了;更会高兴得 悉中国的现象学读者也有机会读到有关胡塞尔哲学的研究性专著了。
译者一年前曾首先就本书译事联系于贝尔柰特馆长。贝氏非常高兴并告知了另外两位作者,听取意见。不久后我的旧友耿宁先生通过马尔巴赫转发我一封电邮长信(耿宁不使用电邮),大意如下:经他与中国“同事”了解情况后得知,此书已有两位安徽青年学者开始了翻译,“虽然他们尚未与外国或中国出版社联系版权合同问题”。耿宁对我说:“那就让这两位中国青年现象学家完成这件工作吧!”但是我却感到这个回答似乎并不“切题”。因为这个由他的中国友人告知的说法,在我看来,几乎不大可能发生:这样的费力工作,今日还可能有人不先联系好国外版权和国内出版社就动手翻译的么?我于是给本书三位作者写出了第二封信,表明我的翻译计划属于我在中国学界推动“重读胡塞尔”的长期计划中的一项,希望他们了解其重要性;而且我们的现象学研究工作,不是为了个别人“因人设事”的,而是为了广大读者的实际需要着想的,如果确有其事,则应该正规进行,不需含糊其辞。按此理解,我决定遵照惯例“公事公办”,开始了进一步安排,也就是不再通过私人关系进行联系了(毕竟我早在80年代中期就认识了耿宁,而我的《通论》的两岸译本早在90年代初就送至卢汶档案馆收藏了)。我补充了这第二封信,还有一个意图:如果真有所谓“安徽二青年”在翻译此书之事,并合乎学术标准,当然希望两人在得知此事后能主动与我联系解决,至少他们应当先落实版权及出版社事宜。考虑到这种虽然不大可能的可能性,我又选择了科隆大学史特吕克同时期写出的性质类似的另一部书《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也向两家出版社另行做了推荐,以便在本书确实已有他人承译后,改为翻译史特吕克的这本书。结果,“安徽译者”之事并无下文,而推荐的这两本书中,最后还是落实了本书的版权,我遂马上动手将其翻译出来了。我相信,三位作者是乐意见到他们的辛苦著作终于被译成中文出版了;更会高兴得 悉中国的现象学读者也有机会读到有关胡塞尔哲学的研究性专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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