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就是在抱着维特根斯坦的大腿批判自己阵营的理论敌人
维特根斯坦说过,找出一个语词所涵摄下的所有指称的某种共同的东西,是毫无意义的,对于语言来说如何使用是第一位的,我们能够用的好就行了,没必要真正的把一个语词给划定明确的界限。哲学上所谓真正的解释清晰了的命题,并不见得比原本被解释的那个命题更管用。所以在维特根斯坦主义者看来,当对于一个语词的日常使用出现困难时,那我们就会手足无措,不知如何是好,因为我们对这个语词的惯常理解被耗尽了。这个时候就只能依靠人们的自由裁量了。维特根斯坦的这一理论恰好支撑了法律实证主义者的习惯主义命题、哈特的开放语言结构命题、和自由裁量权的理论。
既然语言是用来用的,那么“何谓意义”这一个语言哲学上的问题,就不是在本体论或认识论基础上的了,而完完全全成为了一个关于遵守规则的问题了。我们无法对适用规范、理解规则这一事实本身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因为所有的进一步解释都会陷入循环定义。这一点就是哈特的内在观点的哲学根基。比克斯在本书里屡次引用了维特根斯坦的遵守规则理论,把德沃金和摩尔大批一顿。而且维特根斯坦的遵守规则理论非常有利于法律实证主义者的简单案件的理论。对于某些案件、规则根本不需要进一步阐释,因为阐释的前提基础本身就是你已经明白这个规则是什么了。
既然语言是用来用的,那么“何谓意义”这一个语言哲学上的问题,就不是在本体论或认识论基础上的了,而完完全全成为了一个关于遵守规则的问题了。我们无法对适用规范、理解规则这一事实本身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因为所有的进一步解释都会陷入循环定义。这一点就是哈特的内在观点的哲学根基。比克斯在本书里屡次引用了维特根斯坦的遵守规则理论,把德沃金和摩尔大批一顿。而且维特根斯坦的遵守规则理论非常有利于法律实证主义者的简单案件的理论。对于某些案件、规则根本不需要进一步阐释,因为阐释的前提基础本身就是你已经明白这个规则是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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